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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哈市将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给予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等多种举措,促进就业创业。
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意见明确,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两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给予社保补贴。对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意见明确,在原有贷款发放对象基础上,将自主创业的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对象。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网络电商等经营形式纳入贷款发放范围。对科技类创业企业及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事程序。对于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鼓励在新商业模式等领域开展创业活动、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
鼓励在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增加就业岗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参与研究,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科研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质量就业见习。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职高、技校、中专),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于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补贴范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加强深哈战略合作,依托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和兴路38号),以市场化运作模式,筹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园区。采取“一核两翼、各区联动、多点嫁接”方式,把人力资源服务延伸到各区县(市)。结合全市产业布局,将产业园逐步建设成“功能集成、产业集聚、资源集约、辐射东北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综合性产业园。打造具有哈尔滨特色的信息化、科学化、社区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实现有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创新就业服务手段,大力推广“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拓展和升级“就业地图”使用功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性更强的人力资源服务。加快“零工系统”开发使用,为灵活就业群体和有技能人员搭建供需平台。大力宣传网上查询岗位、求职培训报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等服务方式,对相关服务群体提供定向推送信息等服务。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强化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运行,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信号,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间信息访问通道,消除信息对比障碍。适应新兴业态就业需求,增强就业创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调整和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9月2023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锚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