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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4

重磅!山东出台支持非公经济10条、实体经济45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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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3.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4.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5.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实施)

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省委省政府出台十条意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文件,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确保在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提出十条意见。

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加强政策集中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统筹产业发展各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等集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利用3年时间,支持50个左右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二、制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注重吸收民营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分别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委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扎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和互联网业等领域组建党组织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培养造就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省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将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支持山东中欧国际班列发展壮大,降低企业报关、通关、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AEO互认合作,充分享受对方国家通关便利措施。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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